Mi編自從開始工作後
開始關注勞動權益相關議題
畢竟跟自己息息相關啊~~~
在台灣工作的外籍朋友們也想要了解自己的勞動權益
我們透過法律課程
共同討論現行法律及實際狀況
更清楚了解薪資、仲介服務費用收取、報稅等情形...

以下摘錄課程重點
關於仲介服務費用及薪資不得代扣仲介服務費用:
1.仲介公司需有服務外勞的事實,才能向外勞收取服務費,且服務費用不得預先收取,雇主亦不得自外勞薪資扣除服務費交給仲介公司。
2.為避免仲介公司向外勞收取高額費用,勞動部已訂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以下簡稱收費標準),仲介公司如受外勞委託辦理就業服務業務,並與外勞簽訂書面契約且依契約議定內容提供服務,才能依收費標準規定收取服務費(第1年、第2年及第3年之每月分別不得超過新臺幣1,800元、1,700元及1,500元;曾在臺工作2年以上,出國後再入國工作並受聘僱於同一雇主之外勞,則每個月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元)。
3.若仲介公司未提供外勞服務而向外勞收取服務費或收取服務費以外的費用(如外勞的國外貸款),則仲介公司已涉嫌違法超收費用,依就業服務法規定,將處以超收費用10至20倍的罰鍰,並處以3個月以上的停業處分。另雇主如於薪資中扣除服務費給仲介公司,則雇主有未全額給付外勞薪資的情事,依就業服務法規定,將處以新臺幣6萬至30萬元的罰鍰,並廢止雇主聘僱外勞的名額。
4.依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3條規定「…薪資明細表,記載…外國人應負擔之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保險費、所得稅、膳宿費、職工福利金、依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之扣押命令所扣押之金額,或依其他法律規定得自工資逕予扣除之項目及金額」,明訂除了勞保費、健保費、所得稅、膳宿費及職工福利金等法定代扣項目外,雇主應全額直接給付外勞薪資,不得代仲介扣仲介服務費、國外借款等非屬法定規定費用之情事,如有發生法定項目以外的非法扣款情事者,視其違法情節輕重即依規定限期令雇主給付工資或依就業服務法第67條第1項規定逕處6萬元至30萬元罰鍰,並依同法第72條第2款規定廢止雇主之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關於報稅:
5.在台全年居留天數超過一百八十三天,那就屬於「居住者」,可參照國人之申報方式,以外勞全年度的所得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綜合所得淨額,依累進稅率來核計綜合所得稅。如果居留天數未滿一百八十三天,則屬「非居住者」,不得適用免稅額和扣除額的減除規定,要直接按照薪資總額來認定應繳納稅款,如果月所得額低於基本工資之一點五倍者,稅率以6%計算,若月所得額高於基本工資一點五倍者,全月所得之稅率以18%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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